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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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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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石油化工公司诉锦州市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6-07-28 作者:1469635200 浏览:9570
本案涉及消防审批,曹刚律师作为锦州市消防局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二审,取得胜诉结果。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属的解放路加油站始建于2000年。2008年,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承租人该站并进行改建,对南北向中间三台加油机进行了机型更换,南北向东侧三台加油机自行停用。2008年1月24日,改建工程通过消防验收。

2013年12月,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停用南北向东侧三台加油机,使家乐汇购物广场的防火间距满足消防规范要求为条件,与家乐汇购物广场的建设方达成协议,由建设方补偿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100万元,补偿费每五年递增10%。后来建设方发现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遂起诉至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存在欺诈为由,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并返还已付补偿款100万元。

此后,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锦州市消防局对其批准恢复使用南北向东侧三台加油机的申请,不予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锦州市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锦州市消防局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锦州市消防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锦州市消防局不服,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该加油站南北向东侧三台加油机恢复使用,被告未予答复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曾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上诉人提出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称其与案外人锦州天兴置业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后,主动放弃对加油站东侧南北向三台加油机的使用。现向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上诉人履行批准其东侧三台加油机恢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上诉人并没有对加油机批准恢复使用的职权,且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曾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上诉人提出过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cn/。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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