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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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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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兵、齐某滥用职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6 作者:1779724800 浏览: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豫07刑终250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42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37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原判认定,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达公司)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产业集聚区,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等批发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所属仓库是商品储存和批发销售场所。凯信达公司建设的二层钢结构建筑,原本设计为五金交电展厅,但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擅自改变用途,分隔后将一层东部作为该公司的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二层东南部分出租给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鑫公司)、二层东北部分出租给文峰区宝莲寺靓贝尔制衣厂(以下简称靓贝尔制衣厂),其他部分出租给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等另外5家企业,整个建筑内部形成“下库上厂”的功能布局。在对钢结构建筑分隔出租时,按规定应防火分隔,凯信达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一、二层之间的室内疏散楼梯也未按要求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楼梯间上方仅用纸箱板封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019228日,华某兵安排齐某等人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齐某在对租赁凯信达公司厂房的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凯信达公司厂房整体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责令停止使用,未对疏散通道室内楼梯进行检查,仅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等进行了检查。齐某经检查发现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均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少疏散楼梯等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临时查封并责令停产停业后限期改正,而是在认定上述隐患的情况下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当天检查结束后,齐某将上述检查处理情况向华某兵汇报,华某兵明知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所建场地,对齐某检查过程中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违规下达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等情况未予纠正或制止。

20221121日,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伟在公司一层仓库违法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导致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致使仓库内存放的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涌入一、二层之间的内部楼梯,堵住了二层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导致在尚鑫公司工作的42名员工死亡,2人受伤,包括尚鑫公司、靓贝尔制衣厂在内的六家单位被全部烧毁,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兵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被告人齐某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明知二单位租用的凯信达公司的建筑物整体未办理亦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却违反《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予检查,明知该建筑物存在多项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况下,决定对承租凯信达公司厂房的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违规销案,致使该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兵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及华某兵齐某所应负职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华某兵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齐某无罪,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齐某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二,2019228日对靓贝尔、爱得尔的检查系应管委会邀请进行的检查,没有义务检查凯信达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三,齐某没有权力决定对建筑责令停止使用,且已向华某兵汇报凯信达没有手续的问题,不构成滥用职权;第四,一审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销案条件认定错误,齐某对爱得尔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并无不当;第五,齐某的检查及整改行为与特大火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一审未准许辩护人申请证人、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程序违法;第七,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某兵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上诉人齐某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消防检查时,明知两家单位所在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却滥用职权未查处该消防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致使该建筑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关于一审未准许专家证人、证人出庭,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审根据在案的事实、证据情况,认为没有必要通知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2019228日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检查的主体、形式及是否应当检查凯信达公司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查处的问题。经查,第一,关于检查主体,检查记录表记载,检查人员均为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并未记载管委会相关人员,检查后作出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亦是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系此次检查主体。第二,关于检查形式,检查记录表记载被检查对象为靓贝尔制衣厂、爱得尔内衣加工厂两家单位,检查形式为抽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位抽查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仅能是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检查记录表记录的监督检查内容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亦能够相互印证,且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复查时,齐某使用的是与2019228日检查当日截然不同的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综上,足以认定2019228日检查系对靓贝尔制衣厂、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第三,关于是否应当检查凯信达公司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并依法予以查处的问题。《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上述规定,华某兵齐某作为被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检查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所在建筑凯信达公司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凯信达公司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亦认定20192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未依法查处凯信达公司没有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问题。经查,为消除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的重大火灾隐患,凯信达公司对建筑二层进行的消防设施改造包括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等,属于建设工程改建。且凯信达公司采购人员卫某某、销售人员崔某某的证言称“在2018年的时候公司就已经经营卡式炉气体、自喷漆、除锈剂、发泡胶这些危险物品。”凯信达公司的供货单位某某公司的销售员张的证言称“从2017年开始向凯信达公司销售自喷漆、除锈剂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2019年消防设施改造时凯信达公司的建筑一层已经储存有危险物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均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应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凯信达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却未办理任何手续。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报告中亦提到,该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华某兵齐某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本应责令停止使用,却未依法查处,在消防设施改造的整改过程中,又在凯信达公司未办理任何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构成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本案中,火灾事故导致共计42人死亡,包括尚鑫公司、靓贝尔制衣厂在内的六家单位被烧毁,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华某兵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二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及二人所应负职责等,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华某兵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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