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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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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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热熔痕?为什么法院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2021-12-05 作者:1638633600 浏览:2125
火灾调查中,如果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检出电热熔痕的鉴定意见,消防机构据此作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原因认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很多当事人、律师,甚至审判人员不会深入分析,更不会提出质疑。此文意在提醒诸位同行,电热熔痕鉴定结果的运用,会影响到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因此须谨慎对待。

【事件简介】
某年5月15日16时17分许,某钢材经销处办公用房发生火灾,烧毁办公用房、仓库及室内办公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当地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提取若干导线和熔珠,送某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的鉴定结果分别为二次短路熔痕、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火烧熔珠和火烧熔痕。

消防机构随即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钢材经销处办公用房北墙所处的局部空间范围,起火原因为北墙外侧上方电缆线故障引发墙体泡沫板起火发生火灾。同时查明,发生故障的电缆线为W公司所有。

W公司不服,向上级消防机构提出火灾复核申请,上级消防机构维持原认定结论。W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钢材经销处起诉W公司赔偿经济损失,W公司提出反诉。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回复法院,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包括漏电熔痕、电作用形成局部过热熔痕、带电体与不同电位的其他金属接触熔痕等。火灾前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一次熔痕)和火灾后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二次熔痕),一种是因自身故障于火灾发生之前形成的熔化痕迹,一种是带电体在外界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绝缘层失效形成的熔化痕迹。

一审法院判决W公司赔偿钢材经销处财产损失,驳回W公司反诉请求。W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机构送检的火灾现场残留物,经鉴定不是铜铝导线因自身故障于火灾发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迹,而是发生火灾后铜铝导线带电,在外界火焰或高温作用下,导致绝缘层失效发生短路后残留的痕迹。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与鉴定报告相悖,故不作为证据采信。原审法院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判决W公司赔偿钢材经销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此二审判决,经再审予以维持。

【我的解读】
通常,鉴定结果为一次短路熔痕或火前电热熔痕的,可作为判定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根据。但是,二次短路痕迹和火烧熔痕不能直接判定电气原因引发火灾。之前,我曾就此撰文,故不予重复(点击此处链接可查看)。

电热熔痕是指金属导体因电弧或电流热作用形成的熔痕。需要指出的是,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和电热熔痕均属于瞬间电弧高温熔化,具有熔化范围小、冷却速度快的特点。其中,有关国家鉴定检验标准对一次短路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电热熔痕,列示了明确的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和根据,而电热熔痕则没有具体内容。实践中,一般将电热熔痕解释为将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包括漏电熔痕、电作用形成局部过热熔痕、带电体与不同电位的其他金属接触熔痕等。

电热熔痕虽然不能直接成为认定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根据,但可以证明导线或用电设备处在通电或带电状态。实际工作中,电热熔痕的鉴定结果应当结合火灾现场实际和其他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正确地运用到火灾原因调查中。

【我的建议】
虽然法院目前多以火灾事故调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为理由,对行政起诉不予受案,但不也意味着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是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但其不是确认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对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火灾事实进行真实、客观地分析,最终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判决民事责任。

我认为,律师在承办火灾案件时,重点在于能否排除火灾事故认定书孤证效力,往往要采取审查火灾事故认定书有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方法。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厅法律顾问,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6层。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执业证号1210120********75。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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