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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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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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成为火灾的间接原因,消防干部离任仍被问责
发布时间:2026-07-07 作者:1783353600 浏览:11
日前,某地公布的一份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引起我的注意。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因检查未发现问题被确定为火灾的间接原因,离任干部与在职领导共同被建议问责。

案例背景
2025年12月20日17时许,某地A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约1621.3万元。

该事故由省政府提级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违规设置废塑料回收再生车间,维修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迟报情形。

消防检查“没发现问题”成了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报告在分析事故直接原因的同时,认定多个间接原因。其中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A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同虚设、未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隔、无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并堵塞、疏散指示标识和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二层仓库违反规定堆垛等火灾隐患,作为间接原因之一。

离任消防干部和大队在职领导同被问责
王某,现任某市教育局科员,时任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A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尹某,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A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宋某某,属地消防救援大队政治委员。履行“党政同责”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A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公职人员的警示
监管不力不止于问责
履职过程中的监管不力,不但是事故问责追责的理由,而且难以排除拖入民事诉争的风险。

“没发现问题”与“没检查”的风险是同等的
这个案例特别在于,消防救援大队不是没有检查,而是检查了但没发现问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这种情形往往认定为检查流于形式,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

离任不是保险箱
问责指向的是事件发生时的履职行为,而不是追责时的岗位状态。只要执法人员在执法岗位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履职行为便构成责任基础。无论调动、晋升或者退休,只要当时履职不到位,就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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