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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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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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消防大队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不作为
发布时间:2024-04-05 作者:1712246400 浏览:250

去年冬季某日的17时16分,一家仓库发生火灾。当地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仓库北侧偏西区域;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排除自燃、排除人为放火、排除外来火源及遗留火种,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所致。

连先生是承租起火仓库企业的负责人,他不接受这个结论。提出仓库全天无人无电,对于这个不能排除的电气故障,到底是线路还是设备?是短路还是接触不良,或者过负荷,或者漏电?托关系找朋友,请求调查人员解释。

调查人员只是执拗地说就是你那里起火。连先生又向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索取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的请求,消防大队拒绝提供。连先生再次托人托关系,找到上级消防救援支队、总队,但均被回绝。

当律师问连先生为什么不去告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违法?他无可奈何地答道,托人找关系,欠了人情,如果再去告消防大队,担心对不住朋友。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可见,消防大队拒绝提供上述材料,是违法的。

书到此处,不禁想到山东省高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

原告周某某系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证件和委托手续向冠县消防救援大队“查询复印冠消火认字(2020)第 0010 号卷宗材料”,遭到拒绝。周某某向冠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冠县人民政府认为,根据《律师法》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于周某某查询复印冠消火认字(2020)第 0010 号卷宗材料,未依法提供且无正当理由,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冠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行为违法。

后来,这起案件又经过了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行终 2077 号行政判决确认,消防救援大队如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等卷宗材料,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阻碍了当事人获取相关的信息。周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所代理的民事案件需要向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调取卷宗,消防救援大队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行为,显然对周某某作为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行使产生妨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使其难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因此,该消防救援大队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也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现实社会中,托人情找关系,有的时候或许会有效果,但往往会束缚自己伸张!

还是要相信法律,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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