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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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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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吗?火灾调查时询问9岁儿童
发布时间:2023-03-28 作者:1679932800 浏览:337

承办某仓库火灾案件,在查阅法院调取的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案卷时,一份书写的询问笔录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份笔录有5页。询问人是当地消防救援大队两名办案人员,被询问人是一名9岁儿童,三年级小学生,火灾现场目击者。询问用时65分钟。询问地点在儿童就读的学校。询问时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到场。办案人员没有问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构成明显瑕疵。

办案人员向儿童询问了26个问题,儿童一一作答,主要内容是火灾发生前后以及当时的事实。在一问一答之间,斧凿痕迹较为明显,不像是9岁孩子口中说出来的话。比如“问:你是如何发现着火的?答:我……的时候,发现仓库门及顶部有黑烟,但顶部烟不大”“问:请你详细说一下仓库火势情况?答:我发现仓库的西南侧门口处烟比较大,东侧相对比较小”。

当看到笔录结尾,儿童的歪歪扭扭自书“我已看过以上内容,和我说的一致”时,我内心一颤……

在办理刑事案件办理时,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较为常见,法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章也有相应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也仅列举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满足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询问未成年人证人。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予包括消防救援机构在内的行政机关询问未成年人的权力。

我注意到,虽然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询问未成年人的内容,但该内容缺乏上位法依据,并且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机关范围。

除这名儿童之外,本案火灾现场还有多名目击者,办案人员都已一一作了多次询问。因此,我认为无论是从调查火灾需要,还是从法律依据,尤其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角度,询问这名9岁儿童不但没有必要性,而且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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