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位于江苏省南通海门市秀山路的海门市康泰电脑绣花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承租人陈某全家4人死亡,1人轻伤,部分厂房坍塌损毁,过火面积34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羚云公司向李某租用的2号厂房西半侧夹层办公室黄某办公桌旁西侧地面处。起火原因排除纵火、雷击起火、物品自燃、电气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南通市政府将此起火灾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安监部门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结案请示,建议追究责任人黄某、房主李某、承租人陈某三人的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与2014年9月16日,做出了《市政府关于海门市康泰电脑绣品有限责任公司"5.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随即,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陈某取保候审。陈某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陈某不服,委托曹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南通市人民政府。此案一审宣判后,历经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cn/。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