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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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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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火灾,出租人承租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22 作者:1584806400 浏览:1400

出租房屋(包括厂房)发生火灾,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但是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引起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明确了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归属。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火灾发生,且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存在过错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出租方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火灾发生,承租方不存在过错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承租方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火灾发生,出租方不存在过错的,应当由承租方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出租方,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取得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或通过备案、抽查合格),且对房屋的电气设备、线路等方面履行安全修缮的义务,妥善管理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作为承租方,应当确保安全合理如约使用房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如果承租方私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导致火灾发生或蔓延扩大,承租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退还为剩余租金。

因此,如果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存在过错,且火灾发生与承租方合理如约使用出租房屋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房屋毁损,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方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承租方还可以要求出租方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归属。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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