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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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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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8.25火灾案消防员辩护要点和履职风险预防建议
发布时间:2019-02-07 作者:1549468800 浏览:5512
【案件经过】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2018年9月3日,有关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019年1月31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除之前认定的起火原因外,事故的直接原因还包括火灾蔓延扩大原因:(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调查结论认定,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是事故间接原因之一。其中,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中,有5人为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其中4人已经批准逮捕。建议给予给予处分人员中,有2人为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1人为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借调人员。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均为玩忽职守罪,但涉案事实各有不同:

陈忠楠、魏欣和李俊萱三人,在火灾发生之前,曾负责或者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调查报告虽然认定这三人均“未认真履行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但涉案事实各有不同。其中,陈忠楠是因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魏欣和李俊萱是因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张洪涛是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调查报告认定其“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涉案事实是“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

杨丹是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调查报告认定其“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涉案事实是“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

调查报告建议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中,刘帅彤主要违纪事实为,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辛旭东和孙海涛主要违纪事实为,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

【案件分析】曹刚律师分析调查报告中有关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和对具体人处理建议的内容,总结出报告中列举的11项具体“未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包括:
1.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
2.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
3.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4.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5.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
6.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
7.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
8.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9.工作部署不到位;
10.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
11.工作中失职失察。

虽然调查报告提出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区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但是,调查报告并未作刑事处理建议,故本文不作探讨。

【法律解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二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辩护要点】刑法只是简单描述了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这就导致无论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都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造成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探讨哈尔滨8.25火灾案刑事辩护思路,对指导消防工作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具体从事防火监督工作的防火监督人员亦有指导作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曹刚律师建议哈尔滨8.25火灾案涉案防火监督人员的刑事辩护,围绕以下两个重点内容进行,视情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1、严格把握“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标准,准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的;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责,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工作失误不等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虽然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区别在于对待职责的主观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有的甚至是十分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的限制以及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曹刚律师认为,调查报告中列举的11项具体“未认真履行职责”行为中,有些是值得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加以深入研究的。比如“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是否构成玩忽职守行为,就值得商榷。

2.准确判断行为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直接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本案的行为人履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曹刚律师认为,本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不作为犯具有特殊性,理论和实务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争论颇多。哈尔滨8.25火灾的起火原因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乃至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与报告中列举的11项具体“未认真履行职责”行为以及“任职期间玩忽职守”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成立玩忽职守罪的关键。不作为犯的复杂性,同样也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导致因果关系隔绝、中断、假定和可替代等情形。因此,本案辩护律师必须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刑法学理论等角度,全面分析判断。

【法律风险预防】哈尔滨8.25火灾调查报告公布后,在消防队伍内部引起强烈反响。曹刚律师也接到许多老领导、老同事和新朋友的问询:你对这起案件怎么看?曹刚律师为哈尔滨8.25火灾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名防火监督人员感到惋惜,同时也认为应当依法对其合法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尤其是辩护权。就此,曹刚律师已经在前面作了分析和建议。

接下来,曹刚律师认为要对消防执法现状进行反思。尤其是在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消防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众多的观点和建议当中,“防火监督员该如何预防法律风险”的探究,事关消防队伍乃至消防事业的未来发展,要优先考虑。曹刚律师认为,法律风险防范应当自上而下进行,提出五条具体建议:

首先,改革执法理念。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方面,唯我独醒的观念要改变。以往那种大包大揽、事无巨细、不留死角的工作模式,以及地毯式、运动式的执法方式也要改变。真正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交还社会主体。

其次,修改消防法规。借助消防改革的契机,对原有消防法规从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公开和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修改,明晰防火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具体评价标准,不抽象便于操作,真正做到用权有据,履责有序。

第三,建立履职保护机制。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分青红皂白地追责,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防火监督员不公平,也影响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因此,要建立完善执法档案长期保管、全面实行执法留痕以及听取防火监督员履职陈述、申辩等制度。

第四,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破除律师专挑毛病的错误偏见,各级消防机构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既要在日常为消防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也要为火灾发生后防火监督员履职申辩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第一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第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防火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重证据重程序,确保依法行政。

当前,消防的各项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上述五条建议,共同推动防火监督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预防法律风险。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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