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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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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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购物车应以保护顾客利益为最高目标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1432828800 浏览:1765

  此文刊登于《时代商报》2013年8月15日A9版。

  将超市免费购物车按照大公交模式统一运营,预期效果看似多方受益的举措。从超市角度看,提供免费购物班车可以吸引客流,从而提高超市经济效益;从公交企业角度看,为超市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巩固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从顾客角度来看,实惠安全便捷是其选择免费购物班车主要理由。本律师认为:一项服务措施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会受到群众欢迎,取决于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否真正做到满足顾客现实需求,确保顾客安全和权利。国家现行法律对顾客的权利是有充分保障的:

  顾客乘坐免费购物车去超市购物并凭购物小票乘车返回,是超市与顾客之间消费合同的延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顾客享有安全受保障的权利。公交企业向超市提供租赁车辆作为免费购物车,搭载往返超市购物的乘客,虽然不向乘客收取费用,但其与乘客之间仍然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交企业应当提供便捷客运服务,并负有确保乘客安全的义务,顾客同样享有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顾客乘坐免费购物车,一旦出现意外,是可以依法要求超市经营者或者公交企业承担损害责任的。如果超市经营者和公交公司之间对顾客安全有约定的,两者之间可以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不应相互推诿。

  顾客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就免费购物车而言:应以保护顾客权利为最高目标。在将发车有时,停靠有点,安全可靠,方便快捷这些最起码的要求落到实处的基础上,去深化服务质量, "运营标识统一、路号统一、车辆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立96123电话,意义会更大。

  另外,将超市免费购物车按照大公交模式统一运营,初衷是要解决运营乱象,但也要注意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建议政府部门明确准入标准和条件,放开市场,要让超市和顾客有更多的选择,通过有序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最终顾客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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