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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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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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回避,同一起火灾争议怎能由相同的人连续三次复核
发布时间:2020-12-16 作者:1608048000 浏览:970

2019年1229日,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某处厂房屋顶彩钢房发生火灾,环保设备和仓库内部分物品烧损,无人员伤亡。随后的火灾事故调查一波三折,火灾调查结论始终未能让雅琼厂接受,为此找到省总队。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情况?

【复核过程】事情缘起于消防大队就同一起火灾前后作出三份不同的火灾事故认定,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也先后三次作出复核决定。

第一次。2020年0223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楼顶铁皮仓库内东北区域(即仓库北侧大门东向铁皮墙自西向东8米处于仓库东西向中轴线之间的区域),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所致。仓库使用人有异议,提出复核。东莞支队经复核予以撤销,责令消防大队重新认定。复核人员为黄某某、陈某某。

第二次。2020年0513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四楼东北角环保设备风机房(雅琼使用的)区域,起火原因是雅琼环保设备UV光解净化器发生故障,产生火花引燃环保设备内可燃油漆蒸汽爆燃所致。雅琼厂有异议,提出复核,东莞支队经复核予以维持。经雅琼厂申述,东莞支队撤销该《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人员和申诉承办人仍为黄某某、陈某某。

第三次。2020年1010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四楼东北角环保设备风机房(雅琼使用的)区域,起火原因是环保设备内的可燃油漆蒸汽及积累油漆残留物等物质遇火源起火蔓延成灾。雅琼厂有异议,提出复核,东莞支队经复核予以维持。雅琼厂仍有异议,赶到广州向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申诉。复核人员还是黄某某、陈某某。

【异议内容】雅琼厂不接受复核决定的原因主要是复核机构对于其提出的异议,没有给予合理解释。异议可概括为两点:

一是起火部位异议。认定的起火部位无法与现场燃烧痕迹相互印证。火灾现场被烧轻重程度呈西重东轻,物体受热面以及金属变形变色燃烧痕迹、倒塌方向等燃烧痕迹,都指向仓库内东北区域(注:第一次认定的起火部位),明显呈现由此部位向四周蔓延态势。而雅琼厂设备间位于现场东侧边缘,室内部分面积甚至没有过火,烧损程度明显轻于其他区域。

二是起火原因异议。首先,始终没有查清引火源。消防机构认定起火原因是环保设备内的可燃油漆蒸汽及积累油漆残留物等物质遇火源起火蔓延成灾。列举可燃气体和可燃固体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起火物,遇到火源发生燃烧的形式特征也完全不同。到底是哪种物质被哪种火源点燃,没有予以明确。其次,雅琼厂设备间没有存放可燃物,消防机构从房间从上到下,环保设备里里外外,都提取了物证,送鉴定机构进行物证检验鉴定,既未检出电气类火灾痕迹,也未检出自燃物质,否定了存在电气故障和物质自燃的可能。第三,分析隔壁房间监控视频的画面,可见火光初现同时,仓库内也有火光。第四,监控显示在起火前15分钟左右,仓库工作人员有叼着香烟离开仓库的事实,对于如何排除其用火不慎或者遗留火种致灾可能,消防机构不做任何解释说明。第五,消防机构认定起火原因依靠主观推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雅琼厂申请复核时提供了书面申请,并辅以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然而东莞支队只反复强调其结论是准确的,对异议避而不答。当被问及火灾发生当天风向风力时,黄某某表示不知道。当被问及彩钢屋顶使用材料及燃点,黄某某也是一脸懵然;当被现场指出其绘制的视频盲区图存在错误,视频中参照物未作定位,确定迎光面没有考虑烟囱圆柱形等错误时,需要重新调查时,黄某某、陈某某都默不作声。一问三不知,加深了雅琼厂对东莞支队复核人员客观公正性的质疑。

【回避申请】第三次复核期间,雅琼厂曾提出复核人员黄某某、陈某某回避。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答复“无需回避”,随即便下发了第三次复核决定。到底该不该回避?

回避指执法人员由于对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谚语云“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指的就是人常不易发现自身的盲点或错误。虽然没有证实黄某某、陈某某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但是除第一次火灾调查之外,二人参加本案历次火灾调查或火灾复核、申诉处理,与本案结果已经产生利害关系,客观上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应当主动回避或指令其回避。

按照国家对机构改革期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虽然消防机构转隶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但是在火灾调查及火灾复核时,仍要适用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虽然消防救援机构不隶属公安机关,复核人员黄某某、陈某某不是现役武警,但适用公安部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本无歧义。即便有歧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同样应当回避。

【申诉受挫】雅琼厂收到第三次复核决定后,难以接受,便赶到广州市向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申诉,不承想在交材料时发生的事情,让雅琼厂负责人曾女士几近绝望。

接待她的人是总队火调技术处的刘某华,刚一见面就对她说,东莞支队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我们总队不会受理你的申诉。我了解这个案件也去过现场,东莞支队认定结论没有错。你回去吧。拒绝接受申诉材料。刘某华还说如果你还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东莞支队和消防大队。后来在曾女士的坚持下,刘某华虽然勉强收下了申诉书,但没有看内容就直接对曾女士说,你申诉是没有用的,我们总队很快会给你书面答复,驳回申诉。

曾女士是四川人,在广东打拼了30多年,凭一己之力历经艰辛办起小企业,厂子刚起步便遇到如此情形,她有些绝望了,……

不过,等到情绪慢慢平稳后,她表示还会继续走下去的。

【点评】申请回避权,是法律为具体案件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而设定的程序性权利。回避制度还算不上单独监督制约渠道。就现行消防执法活动而言,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缺乏外部监督制约措施,尤其缺乏司法监督。唯一内部监督渠道只有申请火灾复核。受改革前长期实行武警现役体制的影响,在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对于群众就火灾调查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对于群众就火灾调查提起的行政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对此,刘某华等不可能不清楚,其让曾女士去法院起诉东莞支队和消防大队,可算得上是典型的“忽悠”

火灾调查工作涉及当事人身家性命,缺乏外部监督,群众监督无力,极容易形成漏洞让极个别人钻空子。如果极个别人沆瀣一气,复核制度又不能发挥应有监督制约作用,形同虚设,群众还会信任消防救援机构吗?

处在爬坡过坎期的消防救援队伍,要实现改革全面胜利目标,关键之一必然是完善执法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除了要坚持不懈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还要舍得放开权力,引入社会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调查涉及亡人、多方以及疑难复杂火灾;还要做好修改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证据至上理念,保护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司法监督。

目前,政府批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行为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火灾事故调查确实没有理由继续置身于司法监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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