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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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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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30 作者:1606665600 浏览:306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是消防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20 6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一些地方陆续遇到具体条文的适用问题。10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各地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建办法〔202050 ,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现分享大家共同学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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