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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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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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瑕疵虽不直接导致火灾但仍要为严重后果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31 作者:1559232000 浏览:1902
前言
执法人员在履职时如何尽职免责,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严重火灾后果常常有多种原因,消防执法瑕疵虽然不直接导致火灾,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疏漏往往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诸多原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甚至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下面的案例,提示执法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执法时一定要细致严谨,以减少法律风险。

火灾情况
2015年1月2日13时14分,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27号太古不夜城小区聚兴公司仓库内红日百货批发部库房因私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加热设备发生火灾。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先后调集31个中队、564名指战员、121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救援。因消防通道堵塞,直至1月5日16时许现场大火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1,000平方米,坍塌房屋面积约3,000平方米,在灭火过程中5位消防战士牺牲,13名消防官兵和1名保安受伤。火灾造成379户商户和538户居民受灾,部分建筑坍塌,直接经济损失5913.8451万元。

被告人邓某,女,原系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道外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后任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监督参谋。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邓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分管火灾发生的太古不夜城区域防火安全工作,负有对接待群众举报后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的工作职责。

2012年5月29日,太古不夜城小区居民周虹反映该小区安全出口不足,大部分被堵塞的问题;同日省、市公开电话交办通知反映该小区目前只有2个消防通道的问题;同年5月28日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通过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平台向道外消防大队转发反应上述问题的函。邓某接到群众举报及上级交办函后,联系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东莱街派出所及东某物业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并在6月4日以道外区消防大队文件形式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但是此报告只体现疏散通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的相关规定,经过计算符合规范的要求,未体现防火通道只有2条和协调开通其他消防通道的内容,也未处理上述上级交办事项。对楼下仓库存放过多易燃品未做检查,对只剩一条消防车通道未作任何处理,致使2015年1月2日火灾发生时相关消防隐患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2012年6月22日、30日,道外公安局东莱街派出所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太古不夜城1-4层商场未验收,居民私自将通往1-4层商场的通道打开,里面楼梯护栏、楼道破损,里面无电,无任何安全设施,容易出现踩踏事件等消防隐患的两份报告上传给邓某,邓某未及时阅读和处理。 邓某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致使上级交办及太古不夜城小区居民举报反映该小区目前只有2条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一事未作处理,对东莱派出所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上报该小区存在消防隐患的报告不及时处理,致使严重消防隐患未得到整改,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接近起火点,不能第一时间将起火点扑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被告人辩解
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1、其接到群众举报后四次到达现场召开了协调会,并向上级机关和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出具的意见和结论也是经过领导审批的,并给派出所下发了指导意见书;2、消防通道堵塞并不是其管理范围,上级交办的事情其都办理了,群众举报的问题也解决了,火灾发生时其已调离该岗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不认真负责是不认可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宣告其无罪,理由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行为与“1.2”火灾案的严重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本案的火灾直接起因是由于商户违规使用电器引燃周围易燃品,且案发时被告人已经离开相应的火灾管理职位三年,不应对此承担责任;3、被告人在接到群众反映后联系相关部门到现场实际勘查并认真作出书面回复,并没有玩忽职守。

另,被告人邓某的供述: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11日在道外区消防大队任防火监督参谋,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主管东莱、太古派出所辖区,我的工作职责是依据消防法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防火隐患,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对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领域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我接到二次群众举报太古不夜城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到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计算,该小区疏散通道符合消防要求,该小区未经审核、验收,开发商将部分通道卖给业户,现无法联系上开发商,该问题无法解决。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投诉中心举报登记表及市局长信访电话交办通知、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函与我实地检查的内容不是太一致,第一个是支队转交下来的火灾隐患投诉中心举报登记表所反映的安全出口不足,这个不存在,还有大部分被堵塞也不存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函和市局局长信访电话案件呈批表反映的目前小区只有两个消防通道是不准确的,4楼平台我们晚上去拍照,没有这么多辆汽车,我检查共去了4次,检查了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火灾隐患,并起草了报告,报给了大队长姜某某,大队给辖区的东莱派出所下达了《派出所指导意见书》。2012年6月22日、2012年6月30日东莱派出所民警胥某用协同办公系统以报告的形式将太古不夜城小区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报告上报给我,我当时没看到,火灾发生后在2015年1月5日15时33分42秒才阅读此文件。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不夜城等区域防火安全工作,对责任区域负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的工作职责。其在任职期间,在接到上级机关交办的关于群众举报太古不夜城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堵塞及只有2个消防通道的问题后,未能完全尽责,对于群众举报问题并未全部处理,致使消防隐患未得到整改解决,以至于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接近起火点,不能第一时间扑火,导致火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管理火灾区域防火安全工作时,不正确履职,在明知太古不夜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消防通道未做答复和处理,对太古不夜城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虽然造成本案特别严重后果有多种原因,但邓某的行为是诸多原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综合考虑本案火灾的发生确因诸多因素,邓某的犯罪行为可视其犯罪情节较轻,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2018年8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8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6)黑0104刑初651号,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关情况
2015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公布了道外区太古不夜城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火灾属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责任涉及的4户企业、5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

事故原因 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本起火灾起火直接原因为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暖器导致违章敷设的电气线路超负荷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由于火灾现场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且货物呈堆垛式摆放,又由于缺乏有效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局部形成立体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火焰外焰直接作用于柱、梁、板等结构承重构件,大量的可燃物导致火灾强度高且持续时间长,过火时间远远超过一般承重构件的耐火时限时长,火场持续高温引起钢筋和混凝土强度降低是导致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

责任人获刑情况
2016年9月1日,哈尔滨市“1·2大火”案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内原设计为步行街的通道被变更使用性质改为太古街727号仓库,并在没有防火验收的情况下被分割出租牟利。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对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的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马某某作为留守管理小组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某某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某某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郭某、张某某、郝某某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由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孙某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某某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2016年9月日,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孙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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