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贵州省律师协会邀请曹刚律师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9-05-31 作者:1559232000 浏览:1762
5月13日,邀请曹刚律师接受贵州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邀请,在贵阳市紫竹宾馆作了《律师办理火灾案件与消防法律事务的重点和实践》专题讲座。贵州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副会长潘登勇,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内律师,部分公职律师,以及粮食、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约200余人报名参加了讲座。

在简单介绍消防法律规范和消防改革情况之后,曹刚律师分七个方面讲述办案重点与实践。具体包括: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救济渠道,火灾事故调查救济之重点——火灾复核,火灾引发的刑事案件,火灾引发的民事诉讼,火灾和消防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律师非诉法律服务重点,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解决方案。

曹刚律师讲到,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涉及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有的还有人员伤亡。消防法规定火灾调查结论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没有司法救济渠道。火灾复核虽然只是公安部部门规章设定的,但却是当事人的唯一救济渠道。因此,当事人对火灾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避免法院和事故处理组织在审查该项证据时,以未提出异议便视作接受为理由,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质疑。

曹刚律师讲到,在处理火灾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把握重点是起火原因不等于造成火灾损失的原因。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时不但考虑起火原因,还会考虑火势蔓延成灾的原因。当前,消防救援机构仅仅认定起火原因,因此,欲分清责任,律师要将蔓延致灾原因作为案件重点深入研究。

曹刚律师还讲到了全国各地法院在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可诉问题上的相反判决,法院不予受理火灾调查行政起诉的理由,火灾隐患司法审查实践, 以及如何在民事诉讼中确定火灾财产损失等律师重点关注的问题。

最后,曹刚律师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客观存在尽职免责,减少化解群众信访,以及应对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曹刚律师的讲座受到与会者普遍欢迎,贵州省律师协会白敏会长给出评价是”满满干货“ 讲座间隙,曹刚律师参观走访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新址,与孙正军律师等炜衡同仁一起座谈交流。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