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4月1日起 消防建审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责移交住建部门
发布时间:2019-03-28 作者:1553702400 浏览:3833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将自4月1日开始,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月27日,为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就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发出通知。具体内容,曹刚律师归纳以下四点:

【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移交承接期限】2019年4月1 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承接机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信息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