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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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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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连夜清理火灾现场 法院判决违法
发布时间:2018-09-19 作者:1537286400 浏览:1154
2017年3月14日15时18分,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北兴村,李某某在承包地搭建的彩钢板大棚发生火灾,导致大棚及室内种植树木部分过火。明火扑灭后,仁和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连夜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拆除了涉案彩钢大棚的残留部分。

2017年5月5日,仁和镇政府向李某某作出《关于北兴村“3.14”火灾救援情况的说明》,“火灾当日,我机关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赶往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扑救工作。明火熄灭后,我机关负责火灾善后处理工作。因火灾现场东侧及南侧均为大面积民宅,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二次事故发生,我机关委托第三方连夜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目前您所称“大棚残留材料”等已无法寻回。特此说明。”

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确认仁和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仁和镇政府于2017年3月14日拆除李某某位于顺义区仁和镇北兴村北承包地上建设的彩钢大棚的行为违法。

仁和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因火灾现场东侧及南侧均为大面积民宅,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二次事故发生,才实施拆除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有权决定拆除现场建筑物的行政机关应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赶赴火灾现场,扑灭火灾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对明火已被扑灭的建筑物实施拆除。本案中,仁和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既无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也无有权机关的事后确认。同时也无证据表明,仁和镇政府在当日情况下不组织连夜清理工作,就会出现火情复起、祸及周围民宅的明显紧急危险,故仁和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涉案彩钢大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5月8日,二审法院最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全国预约电话13066773119,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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