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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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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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入职8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消防大队解除劳动关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8-09-19 作者:1537286400 浏览:1506
【简要案情】
顾某某于2004年1月起到四川省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上班,从事文职工作,工资实行月薪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9日顾某某因违反工作制度作出检讨,后在其上班期间因其工作态度致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不满意。2012年8月30日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解除与顾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仲裁结果】
顾某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由消防大队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
2、由消防大队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3、由消防大队支付2009年1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4、由消防大队支付我加班费;
5、由消防大队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我申报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6、由消防大队支付我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而对我造成的损失共计*****元。

2013年3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内容为:
一、顾某某与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由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为顾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2004年1月至2012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各自承担缴纳的费用)。

但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从2012年8月30日起不再安排顾某某工作岗位,也拒绝顾某某到其单位上班。

【一审判决】
2013年5月7日原告顾某某以该仲裁认定事实不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原告顾某某2008年加班费***元,2009年加班费****元,顾某某二倍工资*****元,赔偿金*****元,经济补偿*****元,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元,共计5****元;
三、被告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为顾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2004年1月至2012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各自承担缴纳的费用);
四、驳回原告顾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顾某某仍然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相关费用计算金额有误,予以纠正。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条和第三条、第四条;
二、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第二条,改判被上诉人宣汉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顾某某2008年加班费****元,2009年加班费****元,顾某某二倍工资****元,赔偿金****元,年休假工资报酬****元,2012年7月、8月工资****元,共计7****元。

【律师点评】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消防 文职雇员与消防大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导致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犯了低级错误。
2、诉讼期间,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顾某某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未经证实的帖子,导致顾某某与消防大队间关系更加恶化,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顾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亦应吸取教训。
3、作为用人单位,消防大队败诉的另一层原因,是缘于缺乏合法规范的劳动管理体系 和制度。

同样在2014年,曹刚律师在为辽宁省内12家消防支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时,组织律师团队精英,根据消防部队实际特点,为一些支队量身制作了劳动合同书、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全系列配套文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劳动法律风险,为维护了文职雇员、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部队的和谐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消防部队改革转隶之后,在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内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保障队伍稳定、保持战斗力的重要作用,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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