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发生了一起火灾案件,案情跌宕反转,令当事人愁苦不已。
事情经过:A先生于2018年3月初新购置一台轿车,同时办理了交强险和车损险等商业险。
2018年5月18日1时7分,A先生停放在楼下的新车发生火灾,造成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前发动机舱、左右前轮以及附近五号楼一层玻璃窗和外墙等不同程度受损。
2018年7月18日,消防部门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0时57分许,起火部位为车牌号******车辆右前部,起火原因为排除车辆油路故障,排除驾驶室内遗留火种,排除车辆机械故障,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A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购买自燃附加险为理由,不予理赔。
A先生又找到售车的4S店,以新车存在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燃为由,要求赔偿。经过交涉,4S店终于答应给予赔偿。
可是,2018年8月,等待4S店赔偿的A先生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抓住了放火烧车的犯罪嫌疑人,并已经完成现场指认工作;该人已经交代了,在当地还有数起火灾也是其所为。
既然是人为放火导致的损失,4S店当然不会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A先生同时了解到,该犯罪嫌疑人智力有问题,精神也不好,根本没有能力赔偿。
面对案情的突然反转,A先生感到很茫然,找到律师咨询:还能不能得到赔偿?电气线路故障与故意放火,有那么难以区分吗?
第二天,我又接到另一位当事人的咨询,她的父母在2016年2月的一起火灾中遇难,当时消防认定不排除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她对我说:公安机关破案了,抓住了放火的犯罪嫌疑人,并已经完成现场指认工作;该人已经交代了,在当地还有数起火灾也是其所为。
……
曹律师认为:案子破了,抓到了嫌疑犯,对刑侦部门应予褒奖。与此同时,也确有必要思考如何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当前,在消防改隶(革)推进过程中,如何防止把火灾原因搞错,如何让火灾复核发挥纠错作用,容许当事人有寻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应该成为消防法规同步调整时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