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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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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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重大火灾隐患,法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发布时间:2017-02-16 作者:1487174400 浏览:1270

不久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诉人汤尊诉灵璧县人民政府关闭市场决定一案的终审判决。判决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行为违法。在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这是唯一一例确认政府关停重大火灾隐患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汤尊,购买房屋座落于凤仪市场,建于19866月,房屋结构为钢塑结构,层数为单层售货棚,房屋间数为壹间,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房屋占地为11平方米。19881月,原灵璧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商品房产权证》。

20091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督办整改全省5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决定对全省50处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督办整改,要求各地定期梳理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政府挂牌警示和督办,并要紧紧盯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灵璧凤仪市场属于该50处重大火灾隐患之一,存在主要隐患有:市场内用火用电管理混乱、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疏救通道数量不足、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201563日,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灵政发〔201510号通告),载明"鉴于凤仪市场年代久远,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2015612日凤仪市场关闭,关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告知凤仪市场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07-4号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有序搬迁到凤仪商场。

汤尊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关闭市场的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凤仪市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汤尊要求确认关闭市场行为违法并撤销灵政发(201510号通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认为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公开,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判决驳回汤尊的诉讼请求。

汤尊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汤尊上诉称,1、上诉人购买了商业房,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省政府20091月的文件不能作为20156月关闭凤仪市场的法律依据。20092月县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在同年9月已经结束,时隔6年,今日拿来作为掩饰违法拆迁的幌子,缺乏合法性基础。2、灵璧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闭凤仪市场违反法律规定。此次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旧城改造"项目不能理解为"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灵璧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首先,凤仪市场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关闭。其次,温州商城是依法经过审批的项目,目前已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中"凤仪市场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07-4号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有序地搬到凤仪商城,避免二次搬迁造成损失"的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汤尊诉县政府的关闭市场通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均涉及拆迁,与案件诉求无关联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行政机关应先责令其予以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能予以关闭。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1月即将凤仪市场认定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求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灵璧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凤仪市场已经进行了停业整顿,且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其作出的关闭该市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本应予撤销。但考虑到凤仪市场建成使用已近30年,基础设施落后,交通堵塞,卫生状况差,消防隐患突出,早已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目前市场内部分经营户已经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亦已被拆除,市场已难以正常经营,如果撤销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形下,依法应予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行为违法。至于上诉人汤尊上诉所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循法定途径解决。

20164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于201563日作出《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灵璧县人民政府负担。

【启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但涉及公共安全,而且涉及民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的规定,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前提,必须存在违法行为,两者是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如果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就是不合法的。对于仅仅因建筑年代久远,不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更不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法》1998年颁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颁布于1987年。凤仪市场建于19866月,早于上述法律和标准,当年对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没有规定。按照现行规定,评定老建筑为重大火灾隐患,明显缺乏合法性。发生行政争议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因此,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实践中,不但要注重消防安全,更要注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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