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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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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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消防未检查双电源供电,法院判决撤销消防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13 作者:1486915200 浏览:1207
    2016年4月,宁波市民吴某购买第三人中海公司商品房一套,原告认为该房屋不符合消防验收所具备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撤销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验收时,涉案地块只有一路电源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未满足电气设计方案的"双电源供电"设计,被告验收时只检验了是否"在末端互投",而未查明是否已达到"双电源供电"即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故被告的做法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2016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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