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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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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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消防支队败诉
发布时间:2016-06-28 作者:1467043200 浏览:2814
    2014年3月25日,原告蒋某某通过EMS向被告宁波市消防支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告消防支队于2014年3月27日签收,2014年4月22日,被告宁波市消防支队作出如下书面答复:原告申请公开某住宅楼项目已于2013年11月经被告消防支队下属的海曙大队消防验收合格,相关信息已经在浙江消防网(http://www.zjxf119.com/)模块中进行了公开,原告可以在上面进行查询。

    原告认为被告消防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向原告公开某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政府信息。 被告消防支队答辩称:消防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结果,均在浙江消防网服务大厅(http://www.zjxf119.com)予以了公开。原告蒋某某所提及的某住宅楼项目于2013年11月经被告消防支队下属海曙大队消防验收合格,已在浙江消防网消防结果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处予以了公告,故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于同年3月27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年4月18日以电话方式告知了验收结果已公开的事实,并告知其查阅方式。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被告对网页上的消防验收文书编号为海公消验字(2013)第0014号的文件系某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无法通过点击该文号查看文件内容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给原告的回复中,告知了原告其所需信息的查询网页,但在网页中,仅有某住宅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却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文件内容,故被告消防支队书面告知原告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被告消防支队具有依原告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申请人,其向被告消防支队申请公开的内容,只要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除法律有明确限制外,都应当公开。在本案被告的答复中,被告消防支队虽然告知了原告某住宅楼消防信息的查询网页,但被告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并非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另,被告消防支队作出的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形式上不符合行政机关的公文要求,内容上没有关于权利救济内容的告知,属重大瑕疵。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蒋某某要求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服,提起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具有实施消防验收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人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系上诉人在履行消防验收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且该意见书不涉及商业秘密。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房产买受人之一,向上诉人申请公开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诉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被上诉人公开该意见书。现上诉人仅告知被上诉人通过浙江消防网查询网页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公开了涉案消防验收信息,但浙江消防网中只有涉案消防验收意见的结果,未链接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故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公开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全文,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消防办事大厅是各省消防部门统一建立的互联网平台,受理群众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消防备案,并公布消防许可等消防执法行为的结果,但是对具体消防信息的内容却没有公开;另外,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更新不及时,不全面,网页打不开的现象,既无法满足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又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设服务性政府,阳光执法,要求政府部门除了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之外,还应当满足群众信息公开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任何拖沓、懈怠或者拒绝公开的行为,都可能会带来败诉结果,损害自身来之不易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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