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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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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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商业广场8.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案
发布时间:2017-08-31 作者:1504108800 浏览:7801
  【前言】曹刚律师当时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长,火灾发生后,担任火灾事故认定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本起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7年前的今天,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发生致12人死亡的重大火灾,因单位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初起火灾处置不当,组织逃生疏散不利等问题,有4名责任者被判刑。

​​ “老公,我们这边着火了,我出不去了。” “那你拿东西沾上水,捂上嘴跑出去。” “没有水,窗户打不开,烟很大,我出不去了老公……” 这段催人泪下的对话发生在2010年8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火灾遇难者生前与亲人最后的对话。

【火灾情况】2010年8 月 28 日 14 时 45 分,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沈阳市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火灾。指挥中心迅速调派铁西、启工 2 个消防中队的 9 辆消防车、49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辖区中队铁西消防中队于 15 时 4 分到场,通过外部观察发现,现场一楼起火,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二楼从窗口冒出大量浓烟,二楼西侧窗口有人员呼救。铁西中队消防迅速组成 4 个救人组,3 个灭火组,实施灭火救人。15 分钟后,火灾基本扑灭。启工消防中队到场后,组成 3 个救人组,进入二楼内部搜救被困人员。15 时 25 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共疏散救出被困人员40 余名。该起火灾共造成 12 人死亡,10 人受伤,死伤人员为该售楼处工作人员及看房人员,过火面积 35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9 万元。

 2010年9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8.28”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88号)。《通报》称:火灾发生后,由于售楼处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致使火灾迅速蔓延。同时沙盘材质为易燃材料,燃烧后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并在短时间内封锁出口。售楼处是一个玻璃幕墙封闭的建筑,无窗户和户外楼梯,浓烟封锁楼梯后,二楼人员无法逃生,导致伤亡扩大。事故暴露出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起火原因认定结论:经组织询问有关人员、勘验火灾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售楼处楼盘展示沙盘内的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过热,引燃可燃物所致。

【起火建筑​ 】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位于铁西区沈辽东路和兴华南街交界处向西 100 米处,建筑物共 2 层,总建筑面积约 910 平方米,外部南侧为玻璃幕墙。一层建筑面积 420 平方米,为楼盘展示区和客户接待区,二层建筑面积 490 平方米,为办公区。2007 年 3 月,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申报沈阳万达广场项目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2009 年 7 月份,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消防设计,重新对A、B、C、D、E 住宅组团62.7 万平方米住宅组团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09 年 11 月 ,33.3 万平方米 C、D、E 住宅组团竣工后,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网上进行了消防验收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发生火灾的售楼处为 2 幢住宅楼之间的两层商业用房,由原 7 个相邻的独立商业服务网点改建连通而成。该售楼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未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也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该售楼处的产权单位为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由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

【万达集团公开致歉】 2010年8月29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火灾事故刊登致歉声明:
  8月28日下午,沈阳万达房地产公司铁西万达广场住宅组团售楼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9死9伤(因公司只掌握初步情况,以政府公布的伤亡数字为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我们深感痛心:
一、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伤者表示真诚慰问;向遇难者、受伤者家属,并向全国人民深深致歉!
二、尽我们全力救治伤者,尽全力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
三、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沉重教训,严防此类事故今后再次发生。
四、待政府事故责任认定后,万达集团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 经过调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存在的主要教训有:
 (一)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取消自动消防设施。该建筑原为七个独立的商业服务网点,各有一部楼梯。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装修阶段没有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将七个网点打通,形成了近千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设计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未按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的消防设施也不完善,多个墙壁消火栓没有栓口、水带和水枪,导致火灾发生时消火栓不能发挥作用。
 (二)初起火灾处置不当,组织逃生疏散不利。火灾初起时,员工使用灭火器进行处置,但扑救方法不当未能奏效。在扑救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打开沙盘侧面维修口,导致新鲜空气涌入发生轰然,大大缩短了人员逃生时间。火灾发生后,一楼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通知二楼人员火灾情况,有效组织人员疏散。二楼工作人员及顾客得知火情后,不以为然,不及时逃生;待烟雾蔓延到二楼后,不会选择正确的逃生自救路线,不会逃生自救的方法和程序,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石油化工等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为重点,未将售楼处等临时性建筑作为整治对象。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对国家技术标准上未有明确要求的楼盘展示沙盘的火灾危险性估计不足,检查不细、不全。该起火灾还暴露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素质不高,从业人员不能正确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逃生疏散的问题,表明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火灾事故责任者】 经调查,下列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王某负责与设计院确定销售中心装修设计方案,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指使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拆除了原有消火栓,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降低售楼处装修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夏某,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夏某负责铁西万达广场销售中心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与王某共同研究取消消防设计,指使施工单位按照违法设计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并验收,导致销售中心存在多处火灾隐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富某,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富某在没有取得设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在对万达公司售楼处的装修改造施工图设计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了可燃材料装修,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
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康某,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在万达销售中心装修改造设计方案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了可燃材料装修,拆除了原有消火栓,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处理结果】 2011年12月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又没有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富某的设计行为虽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消防安全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惨痛的火灾教训应该铭记。唯有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消防安全整体环境才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公安部消防局2010年重特大火灾案例

 ​作者简介: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原武警上校。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主任,带领由资深律师和高级专家共同组成的团队,专门办理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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