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消防事务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 消防事务
张某诉朝阳市消防局土地承包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08-04 作者:1438617600 浏览:3538
上诉人张某承包朝阳市消防局农场土地,承包到期后拒绝退还土地,朝阳市消防局诉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请上诉,曹刚律师作为朝阳市消防局代理人应诉,二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原告与朝阳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人民政府、西大营子镇西沟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原告承包西沟村50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原告于2007年3月与被告张某新签订协议,将上诉土地承包给张某,承包期6年,从2007年6月30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消防局告知张某合同已到期土地收回不再承包给被告,被告拒不同意,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腾退土地。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张某将土地返还原告。原审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权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西大营子镇政府及西沟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损害了村民集体的财产权利,该协议应属无效,故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不予受理。曹刚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上诉人既不是该份土地承包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亦非利害关系人,而该协议签订方及利益方西沟村村民均未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基于该份承包协议取得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cn/。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