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12时许,盘锦市一家运输公司在在运输凝析油途中,油罐车发生侧翻,倒入路边沟内。在供油单位组织吊车起吊侧翻油罐车时,发生火灾,烧毁油罐车和吊车各一台,同时造成部分农田污染。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油罐车底盘,火灾原因系电瓶短路打铁引燃凝析油发生火灾。
运输公司不服,提出火灾事故原因复核申请,并委托曹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曹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经过对现场实地察看,和火灾现场情况的综合分析,认为原认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作为受灾人的运输公司不但无法依此结论索赔,还有赔偿他人损失的风险,故曹刚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复核机关提出火灾复核建议,因理由和根据充分,最终,火灾调查复核机关采纳了曹刚律师的意见,撤销原认定,重新认定火灾原因为: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油罐车底盘,火灾原因系起吊作业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当,电瓶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引燃凝析油导致火灾。
复核结论做出后,组织起吊作业的供油单位赔偿了运输公司的全部财产损失。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